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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早日实现“诚信镇江”建设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发展现状
200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正式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于2009年提出了建设“诚信镇江”的“两步走”战略。2013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全省率先召开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一网三库一平台”、行业诚信监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示范工程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提升。具体表现为:
(一)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支撑体系逐步形成
在组织体系、信用制度建设、“一网三库一平台”、信用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上取得阶段性成果。
1.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用工作组织体系。2013年市政府调整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主要领导担任第一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经信委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单独设立了市信用工作办公室(市经信委内设机构),各地各部门全部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体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推进。
2.规范了信用制度建设。2009年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诚信镇江建设的意见》,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镇江市201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市信用体系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查询服务、信用审查、异议处理4个规范性文件,由市信用办出台了《镇江市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镇江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
3.“一网三库一平台”建设取得突破。一是开通了“诚信镇江网”,形成了市级信用外网服务平台;二是企业信用数据库于2013年开通并投入使用,归集33个部门104.1万条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为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建立了“一企一档”的信用档案,具备了信用信息的查询、核查等功能;三是市政府批准了市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方案,将为全市18周岁以上公民建立“一人一档”的信用档案;四是金融数据库由市人民银行建设维护,全年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4万余份,现正推进与市企业信用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培育了信用人才队伍。201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国家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2013年再次举办培训,今年的第三期培训已经基本完成。经过三期培训,我市将有超过300名的国家信用管理师,为全面建设“诚信镇江”奠定了人才基础。同时,市信用办已在30多家企业开展了诚信宣讲,参训人员近5000人次。
(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全面开展
1.政务诚信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加速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共享,提升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二是深入推进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工作,实现前置中介行业及前置中介组织参评率2个100%,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信用墙,保证在政府投融资项目中刚性应用。三是开展了“诚信示范窗口”评比,强化信用服务意识。
2.商务诚信建设氛围不断浓厚。深入开展“诚信兴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等活动。在银行融资、信用担保、工商管理、产品质量、企业纳税、建筑施工、环境保护、价格监管等35个领域开展了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定;在财政扶持、重合同守信用、优秀企业家评选等14个环节实施了联合征信,诚信引导效果明显。
3.社会诚信工作逐步深入。依托“一网三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诚信工作宣传,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保险营销人员、执业律师、环评从业人员、餐饮和药械从业人员等18类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系统,强化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初步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4.不断完善司法公信建设。开展“廉洁示范庭”创建活动,建立律师职业信息网上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制度。
(三)信用示范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1.开展了“千企贯标、百企示范”企业信用管理工程。从2012年起,全市已有315家企业申报创建省级信用管理贯标企业,281家企业基本建立了信用制度,33家企业申报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3家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2.开展区域诚信试点。一是推进扬中市申报和创建省级地区信用试点;二是指导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在全省开展行业诚信试点,“中介组织信用评价”被评为2013年度全省信用工作创新奖,“133价格诚信体系”、“食品行业量化分级”为全省首创。通过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得到了省领导及省相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二、发展形势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我市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激发可持续创新动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主体和诉求更加多元化,社会治理同时面临许多新挑战。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守信收益,制约失信行为,增加失信成本,增强社会诚信,有利于促进社会互信,减少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优化社会环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期待政府公信力、政务诚信度的进一步提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示范带头作用,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省信用办的各项要求,落实建设“诚信镇江”两步走战略,以健全规章制度和规范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促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区域信用建设、奖惩机制构建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深化试点示范、企业信用贯标、信息和产品应用为重点,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镇江建设水平。
四、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符合镇江市地域特点的社会信用地方性规章制度;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支撑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信用承诺全面推行、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扩大使用,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培育一批在省内乃至长三角地区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培养具有国家信用管理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600人以上;培育1000家信用管理省级贯标企业,10家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100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促进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五、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信用代码要求,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交换、共享和应用。
(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政府投资、统一规范的原则,建设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市级“一网三库一平台”(“诚信镇江网”、市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市级部门和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诚信镇江网”建设和服务水平,依法依规逐步扩大信用信息的发布,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市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归集的全覆盖,深化信息应用;加快建成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实现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市级企业和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交换和应用。
加快市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好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和市级企业、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交换和应用。
加强地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辖市区要因地制宜,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市县两级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有计划地推进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更大范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
建立信息归集质量保证体系。在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规范,推进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和共享的规范化。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报送制度,提高信用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逐步缩短报送周期。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异议处理等质量保障制度,规范信息处理,开发应用信用信息质量监控系统。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政府的合作,支持其参与地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信贷征信数据库共享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应用。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小额贷款等其他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应用。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
(三)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联动监管需求为导向,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开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审查和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等基础信用信息服务。
 六、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行政行为,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机关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办事更加公正透明、工作更加高效便民,塑造政府公开、透明的诚信形象。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有诺必践,取信于民。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政府诚信建设与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统计部门要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考核,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政府部门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各级政府部门要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在重点行业规范管理方面的应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申请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政府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评优评级、科研管理、评定职称、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大力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失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公务员考录信用管理,强化公务员招录的信用审查。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守信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商务诚信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有效举措,是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规范商务秩序的基础保障。
工业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强化失信违法记录,加快建立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诚信档案,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共享制度,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生产环境。
工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工商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整合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黑名单”管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作用。在市级部门实施企业证照联动监管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的管理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的联动监管平台,努力实现发证发照、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许可及监管工作的同步。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建立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建设诚信流通环境。推进对外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外经外贸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援外、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记录的应用。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强化金融机构诚信建设,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虚假信息披露、地下钱庄、逃套骗汇等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记录。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实现与银行、工商、住建、人社、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依托税收风险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推行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经营者的奖惩功能。建立涉税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建立价格失信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库,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价格失信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失信违法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市县两级统一的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和失信惩戒对应目录,建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住建系统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部门的政务诚信平台的信息共享。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实现住建系统失信信息的信息互联、统一汇集、管理整合和应用共享。建立适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管理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当事人重塑信用记录,使信用管理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全过程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或信用审查报告,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电子商务领城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监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建立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电子标记制度、网络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网店实名登记制度等,构建诚信网络交易环境;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售后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切实规范网络交易秩序,提升电子商务的信用水平;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按照统计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建立统计违法主体的失信档案,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动监管。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引导企业自觉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诚信用工、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能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制定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健全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完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将骗取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诚信管理体制,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参保制度建设,建立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库,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保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强化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使用和公示。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完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劳动关系记录,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劳动者恪尽职守、敬岗爱业的氛围。
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师生诚信教育,培养师生诚信意识。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健全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记录,提升教师和学生诚信水平。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学历学位授予、科研经费分配、职称评定、评选表彰直接挂钩,切实解决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问题。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在镇江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将商标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环保信用信息平台,明确环保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统一格式和统一标准,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健全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加强环评机构与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维护环境服务业的市场秩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制度,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对失信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的惩戒制度,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失信记录。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增强社会组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意识,强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
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市级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重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院公信建设。推动“天平工程”建设。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市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切实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施执行案件联动机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各级法院系统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守信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各类信用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检察公信建设。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巩固并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和公信力。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信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切实履行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民基础数据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人口户籍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企业和个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将各类社会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情况统一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文明交通、安全交通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依据,落实法律责任。
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整合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本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制度安排和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诚信发布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据规章制度,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间通报、在媒体公开发布等不同措施。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纳税、债务偿付情况等方面的“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支持激励措施。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对严重失信者,共同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采购招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市场性惩戒。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引起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规章制度,使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共享、应用等方面有章可循。
加强信用地方立法。通过政府和人大出台地方性规章或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征信管理和失信惩戒等办法,完善信用法律规章体系。
推进各部门出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和联动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市级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逐项提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的划分标准。部门联合出台信用奖惩制度,实现跨部门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出台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建设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体系。贯彻国家征信和信用信息管理等标准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信用指标目录、系统建设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规范。
应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推动在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自然人和社会法人进行信用修复。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和网络信任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培育发展我市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影响力。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鼓励我省评级机构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合作。
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的发展。
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信用服务活动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和年度通报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和约束机制,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提升信用服务质量。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
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九、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普及诚信教育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三)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
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大力组织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开展信用建设理论研究和交流。鼓励国内外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交流与合作,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十、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一)组织保障
强化信用管理机构。完善市县二级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体系。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单独设立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配置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建立专人负责制。建立市级部门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制度,规范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等管理工作,加强业务配合和绩效考核。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构建工作网络,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对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享受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优惠政策;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享受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来市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信用专业人才,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财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保持一定的规模,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安排信用建设资金,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需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信用服务领域,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三)实施试点示范工程
深化县级地区试点。扩大县级地区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县级地区试点工作全覆盖。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信用管理三个办法,开展地区和行业联合试点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乡镇(街道)、企业(单位)、社区(家庭)等信用创建工作,组织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金融生态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及信用评价体系,推进青年信用示范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大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形成县级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与发展路径。
深化重点领域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引导各部门切实把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嵌入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中,加强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市场监管能力和行政服务水平,带动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使用,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评价
制定规划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市政府考核办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和部门,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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