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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8月10日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高效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镇江很有前途”现代化建设精彩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市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者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者出访期间,可以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者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八、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坚持科学民主。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十一、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二、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十三、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市性会议制度。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者由市政府其他领导、有关单位提出,报市长审定。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市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安排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或者公众代表、媒体代表等列席会议。
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政府重大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者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市级发展规划、市级空间规划、市级区域规划、市级重点专项规划;
(九)讨论决定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重大措施;
(十)审议通过年度重点产业项目清单、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年度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计划;
(十一)讨论通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按规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事项,以及市级财政预备费支出、预算追加事项;
(十四)审议重大产业储备情况,以及需要市级层面统筹协调、涉及重大资源配置、占用较大生态环境容量的项目;
(十五)审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十六)审议全市及市级财政年度全口径(含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十七)审议通过市级财政全口径预算调整方案及财政年度执行中可能影响财政平衡(如调资等)的重大支出政策调整事项;
(十八)审议通过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
(十九)审议通过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所属单位转让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有股权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事项;
(二十)审议通过全市年度土地农转用、供应、储备计划;
(二十一)讨论通过需要“一事一议”引进人才、市自主创新重大成果和杰出人才奖励事项;
(二十二)审议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以及对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二十三)讨论决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社会普遍关注,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二十四)审议通过涉及社会安全稳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二十五)听取重大专项审计情况、“同级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年度综合情况等审计情况报告;
(二十六)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二十七)讨论决定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请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十八)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领导全程列席,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根据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市政府领导成员之间需要沟通、协作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深改委会议等市委议事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涉及市级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讨论决定按规定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事项,以及市级财政预备费支出、预算追加事项;
(六)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七)通报、布置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八)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出席和列席市长办公会议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讨论事项确定。
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秘书长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具体包括: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全市性会议、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三)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事项或者问题。
出席和列席市政府专题会议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研究协调事项确定。
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临时需要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请各市(区)党政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市级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批准,分管副市长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风会纪。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中途离场、擅自安排他人代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
二十一、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二、严守行文规则。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者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三、规范办文流程。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凡送市长审阅的公文,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审核。
二十四、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市长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者由市长授权其他市政府领导签发。
凡是涉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市领导出席活动,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市长审定。
二十五、严控发文规格和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议案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
二十六、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审议或者印发。
二十七、提高办理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意见;需要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政务活动制度

二十八、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部门和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或者市(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在部门和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建议,报市长批准。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经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省委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按任务性质报省委外办或者市政府审批。
三十、市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下级服从上级、统筹协调”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当提前书面请示市政府。

第七章  督促检查

三十一、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坚持“三督三察”,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督查督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对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八章  自身建设

三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省委《具体办法》和市委《实施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请示报备。
三十六、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市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2个月。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七、市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三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5日起施行的《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镇政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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