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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22年8月10日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政府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四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提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一)研究论证。会议议题报送市政府审定前,议题主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1. 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者由其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2. 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举行听证。
3.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4. 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5.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 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市司法局按照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7. 涉及经费保障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办理建议及资金安排建议。
8. 涉及妇女权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市妇联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二)材料准备。议题主办单位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 提请审议的决策草案。
2. 决策草案拟订说明。拟订说明一般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背景及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专家论证等情况。
3. 决策草案有关附件。主要包括:(1)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或者摘要;(2)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有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3)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六条  议题申报。提请市政府研究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申报议题时,应当同时报送会议材料。会议材料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七条  议题确定。提请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决定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八条  参会对象。出席和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成员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市委部门、市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第九条  会议讨论。首先,由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汇报;然后,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人员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作出决定。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议事项目决策前,按照《中共镇江市委常委会关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应当报告后再作出决策;根据《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草案经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深改委会议等市委议事决策机构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主办单位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长审定。
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领导成员可以临机决策,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长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不同预案的响应流程,须报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十一条  形成纪要。市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不同意见如实载明。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委托人审定,报市长同意后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缺席、中途离场、擅自安排他人代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材料归档。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市政府作出的决定,除需要提请市委、市人大进一步审议的事项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五条  经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市政府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确定一名成员牵头落实,其他有关领导配合。市政府领导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决策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对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决策执行工作接受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由市长先行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5日起施行的《镇江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镇政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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