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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
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1件)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继续审议项目)(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件)
《镇江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三、市政府规章评估项目(1件)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牵头部门:市文广旅局,序时要求:2022年10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3件)
1.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序时要求:2022年6月底前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
2. 《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序时要求:2022年7月底前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
3. 《镇江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牵头部门:市外办,序时要求:2022年9月底前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
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项目(1件)
《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6号)(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序时要求:2022年10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起草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起草小组,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制订详细的起草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市司法局。有条件的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参与起草。
2. 落实制定程序。起草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报送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立法对照表、申请审查的请示、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本部门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或者咨询论证等相关材料。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研,吸收外地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基层、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3. 严格审查机制。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进一步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意见;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问题的论证、评估工作,落实行政立法风险评估制度,提高政府立法制规的民主性、科学性。
4. 推进实施后评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全过程留痕,归档立卷。要切实加强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评估程序可参照或者依据《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暂行办法》(镇政法〔2011〕6号)的规定。
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
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1件)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继续审议项目)(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1件)
《镇江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三、市政府规章评估项目(1件)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牵头部门:市文广旅局,序时要求:2022年10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3件)
1.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序时要求:2022年6月底前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
2. 《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序时要求:2022年7月底前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
3. 《镇江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牵头部门:市外办,序时要求:2022年9月底前上报草案送审稿文本及相关材料)。
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项目(1件)
《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6号)(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序时要求:2022年10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起草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起草小组,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制订详细的起草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市司法局。有条件的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参与起草。
2. 落实制定程序。起草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报送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立法对照表、申请审查的请示、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本部门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或者咨询论证等相关材料。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研,吸收外地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基层、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3. 严格审查机制。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进一步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意见;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问题的论证、评估工作,落实行政立法风险评估制度,提高政府立法制规的民主性、科学性。
4. 推进实施后评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全过程留痕,归档立卷。要切实加强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评估程序可参照或者依据《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暂行办法》(镇政法〔2011〕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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