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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设立镇标准》《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设立镇标准》《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设立镇标准》《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设立镇标准一、总体要求(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阶段特点,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二)设立镇要与省、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应当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城中乡(指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和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所在的乡)不改设为镇,应逐步改设为街道。民族乡不改设为镇。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得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者禁止开发区域内。二、具体指标(一)撤乡设镇。撤乡设镇,是指将一个乡撤销,以其所辖区域设立镇。1﹒建成区人口和面积指标。(1)建成区总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不少于0.5万人。(2)建成区面积(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一般不小于2平方千米。(3)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居民委员会。2﹒经济发展指标。(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在所在县(市、区)现有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在所在县(市、区)现有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80%。3﹒公共服务指标。(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4)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7)有1个以农村敬老院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中心。(8)有1个残疾人之家。(9)有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10)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4﹒基础设施指标。(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2)自来水供应基本上实现通村达户,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4)有生活垃圾中转站。(5)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6)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7)建成区合理设置公共厕所。(8)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对乡镇公共空间进行绿化,镇区环境优良。省际边界地区或者区位条件独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乡,设镇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二)乡镇合并设镇。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1﹒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以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为重点,稳步推进乡镇合并。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合并后新设立的镇,常住人口一般分别在10万人、8万人、6万人以上,镇域面积一般在150平方千米左右,最大一般不超过200平方千米,并以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为主镇区。2﹒一般镇。乡镇合并后新设立的镇,常住人口一般在6万人以上,镇域面积一般在100平方千米左右。三、其他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一、总体要求(一)街道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理顺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二)设立街道应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三)城中乡镇(包含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所在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乡镇)应逐步撤销改设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现有街道,应予以优化整合。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得改设为街道。二、具体指标(一)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撤销驻地镇设立街道的,严格控制新设街道数量,根据面积和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以1-4个为宜,避免恢复乡镇撤并前的数量和管理格局;合理确定新设街道的管理范围,提倡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村(社区)范围等为界,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1﹒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下的,一般撤一设一。2﹒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万人。3﹒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4﹒同时撤销驻地镇及其相邻乡镇的,设立街道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不设区的市的街道总面积一般应控制在300平方千米以内。(二)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所辖其他乡镇设立街道。原则上撤一设一,对规模较大乡镇需要分设街道的,参照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标准从严控制。1﹒建成区人口指标。全部或者大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城镇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2﹒经济发展指标。(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苏南地区一般不低于95%,苏中地区一般不低于90%,苏北地区一般不低于85%。3﹒公共服务指标。(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4)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6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不少于3人。(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7)有1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有1个残疾人之家。(9)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4﹒基础设施指标。(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2)实现自来水户户通,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有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不少于每天10吨/万人。(4)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5)每3万至5万人设置1个邮政营业场所。(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7)基本消除黑臭水体。(8)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三)现有街道的优化整合。对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街道调整优化的,按下列标准进行:1﹒不设区的市、2000年以后撤县(市)设立的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2﹒设区的市老城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的常住人口苏南地区一般不少于10万人,苏中地区一般不少于8万人,苏北地区一般不少于6万人。三、其他分设街道的,拟设立街道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指标参照本标准执行。根据现行法规政策,确实无法在街道设立之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街道设立后及时提供。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县级、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是本级人民政府所驻的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跨乡(镇、街道)的变更。乡级人民政府驻地是本级人民政府所驻的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乡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是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第三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慎重对待、从严控制,除自然灾害、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且属于危房、国家重点(大型)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实施、行政区划变更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予迁移。必须迁移时,应当遵循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制定迁移方案,逐级上报审批。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不得采取先撤并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再实施政府办公场所搬迁,而后再分设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方式变相开展驻地迁移工作。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迁移方案,经县级党委全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报经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迁移方案,经乡级党委会、政府会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县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由本街道制订迁移方案,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会议研究,县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依照本办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事项,径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五条民政部门负责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具体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相关工作。第六条申请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包含涉及驻地迁移的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现驻地和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驻地迁移方案、迁移的理由等内容);(二)与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有关的历史、地理、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三)风险评估报告;(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六)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七)行政区划现状图和政府驻地迁移方案示意图。第七条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还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一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县级党委全委会决议;(二)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纪要;(三)县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四)县级政协意见;(五)迁出、迁入地的乡(镇、街道)意见;(六)国土空间规划;(七)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八条申请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还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一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县级党委常委会决议;(二)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县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四)县级政协意见;(五)乡级党委会、政府会议决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六)迁出、迁入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意见;(七)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八)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应当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以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进行研判,征求同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还应当征求同级民族部门意见,并同民族乡的民族代表充分协商。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应当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以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进行研判,征求省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还应当征求省级民族部门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实地调查,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形成审理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涉及办公用房的,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不跨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场所搬迁和不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搬迁的申报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包含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所称乡级,包含乡、民族乡、镇。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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