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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4〕1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发〔2014〕1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防洪骨干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实施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可使洪泽湖防洪标准达到300年一遇,有效降低洪泽湖洪水位,减轻淮河中游防洪压力,减少洪泽湖周边滞洪机遇,改善渠北地区排涝条件,同时为淮河出海航道建设创造条件,对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二、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位于淮安市、盐城市境内,在一期工程基础上进行扩挖,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滨海县扁担港入黄海,全长162.3公里,工程征地、占地涉及淮安市清浦区、淮安区、淮安工业园区、洪泽县,盐城市阜宁县、射阳县、滨海县和省属淮海农场。工程建设的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照国家批准的范围执行。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工程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文件:szfa[2014]143(2014-12-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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