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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发〔2003〕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加快沿江开发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促进这一战略的实施,推进沿江地区的开发开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构建通畅快捷的沿江公路网重点扶持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建设,适当支持江南沿江高等级公路建设。按不同标准和等级,分别给予定额补助。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一级公路新建路段每公里补助200-350万元,改造路段每公里补助150万元;二级公路新建路段每公里补助150万元,改造路段每公里补助80万元。江南沿江高等级公路,属于省道的,一级公路新建或改造路段每公里补助150万元,二级公路新建或改造路段每公里补助80万元;属于地方道路的,一级公路新建或改造路段每公里补助80万元,二级公路新建或改造路段每公里补助40万元。镇江市参照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的标准予以补助。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项目征地费用不低于《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低限,江南沿江高等级公路项目征地费用控制在《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低限标准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加快建设润扬大桥、苏通大桥和南京长江三桥;积极推进沪崇苏(崇启、崇海)通道的前期工作,与沪崇通道同时建成;加快开展其他过江通道项目的前期研究。二、完善沿江港口功能重点发展苏州港太仓港区,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枢纽港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太仓港加快开辟近、远洋国际航线,省政府对新开国际航线在运营初期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结合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功能定位,加快建设南京、南通、镇江、苏州等主枢纽港,整合港口和码头资源。三、加快建设沿江干、支线铁路加快宁启铁路建设,抓紧新长铁路建设的配套和完善,支持连接港口、重点园区的支线、专用线建设,加快一批新建铁路项目的前期工作。江北支线铁路项目征地费用不低于《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低限,江南支线铁路项目征地费用控制在《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低限标准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开展城际轨道交通规划研究。积极争取京沪高速铁路沪宁段、宁西铁路宁合段和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等项目早日实施。四、积极开辟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国际航线在已开通南京—汉城国际客、货运航线,新加坡—南京—芝加哥(洛杉矶)、南京—曼谷—阿姆斯特丹国际货运航线,南京—香港、澳门地区客运航线等国际、地区航线的基础上,尽快开通南京—澳门—台北货运航线、南京—东京、大阪等地的客运航线,争取开通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机场、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等口岸单位要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创造良好的国际口岸环境。省政府对新开国际航线在运营初期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五、合理布局沿江地区的电网和电源点加快沿江地区500千伏电网建设,并加快建设相应配套的220千伏及以下电网,提高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确保沿江地区的电力供应。上述电网的规划、建设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负责实施。开发区内的电力配电网络建设要纳入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具体实施由开发区与省电力公司协商落实。省电力公司要与沿江市县政府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研究制订加快沿江地区供电设施建设的措施,为开发区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合理布局沿江地区的电源点。六、建设高标准防洪和供排水工程体系建设高标准的长江防洪工程体系,完善提高长江主江堤达标工程,主江堤除险加固工程省级补助三分之一。在长江河势整治工程中,对省重点建设的项目,加大省级以上补助力度,长江南岸补助40%,长江北岸补助60%。抓紧实施南京河段整治二期工程和徐六泾节点控制工程,积极推动镇扬河段整治三期、扬中河段整治二期工程;加快澄通河段及长江下游河口段的福姜沙、通洲沙、白茆沙等水道整治工程的前期准备。推进区域供水,合理规划和调整长江取水口,建设若干个苏南、苏中区域集中供水工程。七、对沿江开发的奖励政策在南通、扬州、泰州三市沿江开发区域内各选择一个重点开发区,2003年-2005年,省里每年对区内业务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到帐外资、自营出口额等方面达到一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的,给予奖励,每个开发区奖励额不超过2000万元;在仪征、江都、泰兴、靖江、如皋、通州、海门、启东等8县(市)各选择一个重点开发区,2003年-2005年,省里每年对区内业务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到帐外资、自营出口额等方面达到一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的,给予奖励,每个开发区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以上11个重点开发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用地,2007年年底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的5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的50%返还给地方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苏南地区跨江、跨市到苏中、苏北地区进行工业项目成片开发,2007年年底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自符合条件之年起,连续3年每年省对开发者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800万元;成片开发区内新建项目在2007年年底前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省、市、县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由省、市、县财政补贴给成片开发者。对南京化学工业园内总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建化工项目;扬州沿江开发区内新建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项目、泰州沿江开发区内新建的新型材料项目、南通沿江开发区内新建的修、造船及船舶配套项目,凡利用外资的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内资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在2007年年底前投产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省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由省财政奖励给项目所在开发区。达不到环境保护的控制标准或违规使用长江岸线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文件下载:苏政发〔2003〕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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