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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04〕49号
省政府关于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苏府呈〔2003〕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枫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划定的景区及保护区的范围。同意规划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规划原则及景区总体布局。
二、枫桥风景名胜区是以古刹、古镇、古关、古桥、古运河为景观特色,适宜开展游览观光、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区的自然与人文资源。
三、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与风景名胜资源。景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和控制。同时,要加强对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
四、要按照《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四年六月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4〕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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