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自贸组发〔202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30项,赋予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14项。赋权区域严格按照明确的实施范围执行。省各有关部门要逐项细化赋权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要明晰各方监管职责,抓紧制定监管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管得住。相关地区及园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主动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审批和监管联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高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赋权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地区及园区完成职权移交工作。附件:1.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30项)2.赋予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清单(14项)3.赋予省级管理事项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名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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