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优惠政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发〔2004〕9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健康发展,促进资本流动,现就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股权时,企业应按转让时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20%—100%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股权转让收入不高于原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经省国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暂不补缴。二、改制后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投资,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可暂不补缴。三、改制后的企业持有的已纳入改制资产范围和已用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弥补应由国有股东承担净负债的,转让股权时不补缴。四、补缴工作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补缴收入上交省国资委专户。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文件下载:苏政发〔2004〕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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