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08〕60号
省政府关于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5年)〉(修编)的请示》(镇府发〔2008〕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5年)》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核心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规划布局及景区保护、建设与发展目标。
二、南山风景名胜区是以城市山林、古寺名泉为特色,融生态保障、文化体验、旅游休闲及历史遗存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型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景区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生态功能、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
三、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严格按程序审批景区内各类建设活动,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多方案优化比选,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对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协调好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的关系,提升景区整体景观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对与景观、环境不协调的建筑设施特别是景区内的居民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拆除或搬迁,恢复自然生态和风景景观。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工作力度,严禁砍伐林木,提高绿化覆盖率,营造优美生态环境与山林景观。
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综合管理职能,研究制订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专项制度,依法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和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景区管理水平。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8〕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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