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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芦泾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0〕68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芦泾港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芦泾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通政请〔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区域供水工程建成投运、妥善解决替代水源问题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调整芦泾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再列入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二、要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电力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并正常稳定运行,抓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芦泾港水域环境安全。
三、芦泾港水厂停止取水后,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依法加强对沿江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10〕6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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