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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发〔2008〕32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改进会风文风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四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的规定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会议审批。坚持会议审批制度,对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提前制订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审批。计划外确需召开的会议,须报经省长办公会议或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省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省辖市,不开到县(市)。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二、减少会议数量。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其它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不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可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可在小范围召开的,不召开全省性大会。省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三、提高会议效率。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主汇报人应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直陈观点,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分钟。凡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议题,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召开大会应尽量少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不超过8分钟。
四、降低会议成本。省政府召开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议代表原则上控制在200人以内,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半;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可采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大会。
五、控制发文数量。按照“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能通过电话、电报、便函、政府专网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律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减少发文份数。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质公文数量。省政府领导讲话可公开发布的,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发布,一般不再印发《江苏政办通报》。
六、提高文件质量。起草文件要注重逻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阐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意尽文止、简洁明了。审核文件要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省政府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
七、减少领导讲话。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作主题报告。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省政府分管领导讲话;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不讲话。
八、注重讲话效果。领导讲话应言简意明、富有新意、讲求实效。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除重要会议外,提倡领导同志作提纲挈领的即席讲话。各级领导在调研、检查、视察的会议上,原则上只作口头讲话。
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8〕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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