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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2〕222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苏政办发〔2012〕2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办发〔2012〕222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就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部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妥善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及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逐步显现。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民生改善与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和长远,把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制定并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相关政策措施
从2013年起,凡具有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凡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与江苏籍考生一样,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享受与江苏籍考生同等的录取政策。具体报名和考试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江苏籍考生,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整体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务工就业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升学考试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2〕2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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