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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5〕1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苏政办发〔2015〕1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办发〔2015〕1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及附件:szbf[2015]124(2015-1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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