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1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苏政办发〔2015〕1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办发〔2015〕1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及附件:szbf[2015]124(2015-11-30).doc
$(function(){
variframeSrc=//www.jiangsu.gov.cn/JSZWFW-TYYH/collection/collindex.do?infosrc=/art/2015/11/30/art_46144_2545381.html&infotitle=
varinfotitle=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varinfotitlenew=encodeURI(encodeURI(infotitle));
variframeSrcNew=iframeSrc+infotitlenew;
$(#shoucang).attr(src,iframeSrcNew);
})
$(document).ready(function(){
var$thisURL=document.URL;
$("#aaaa").qrcode({
render:"canvas",
text:$thisURL,
width:"150",
height:"150",
background:"#ffffff",
foreground:"#000000",
src:/picture/80/8a746b08c8fa4373bff5f37ef4f5807f.png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