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境外利润再投资享暂免所得税政策引外资
外商投资
制造业
税收政策
所属地区:江苏-苏州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9日
近日,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政策文件,明确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可暂免预提所得税,此举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商引资吸引力,促进外资持续在华扩大投资,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一、政策核心内容明确递延纳税机制
该政策针对境外投资者实施递延纳税优惠,即对其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若直接用于鼓励类投资项目且符合规定条件,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机制不同于现行源泉扣缴制度,通过延迟纳税时点,减轻境外投资者当期资金压力,鼓励其将利润留存境内用于再投资,实现外资“以利滚利”的良性循环。
二、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四项要求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免预提所得税政策需符合四方面条件。
(一)投资形式为直接权益性投资,包括以分得利润对现有企业增资、新建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等行为,确保资金直接用于实体经济扩张。
(二)利润性质需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来源于居民企业已实现的留存收益,涵盖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明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三)投资资金需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严禁中间周转,保障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与直达性。
(四)投资项目需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领域,引导外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方向。
三、政策执行自2017年起覆盖存量与新增投资
为最大限度释放政策效应,该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及以后年度以分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优惠。这一安排既覆盖新增利润再投资,也包含2017年后分配的以前年度留存利润,确保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存量外资企业,提升政策的包容性与实效性。
四、政策出台基于开放型经济发展需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通常按10%税率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这是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原则。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深入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利润再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鼓励投资的新趋势,部分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在此背景下,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次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正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具体举措,旨在积极应对国际竞争,提高存量外资利用率,增强我国吸引外资的长期竞争力。
五、政策将推动外资深度参与产业升级
鼓励类项目目录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与我国产业升级方向高度契合。境外投资者将利润直接投入这些领域,不仅能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借助我国产业政策支持,实现自身发展与地方经济的协同。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作为外资集聚的重要平台,该政策将激励园区内外资企业加大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鼓励类产业的再投资,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化、智能化延伸,助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
六、强化政策落地保障提升外资信心
相关部门在政策解读中强调,将通过简化申报流程、加强部门协同等方式,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境外投资者可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暂免征税优惠。这一清晰的执行路径减少了政策实施中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信心,稳定其长期在华投资预期。
七、政策彰显我国持续扩大开放的决心
暂免预提所得税政策是我国扩大外资领域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稳外资”与“促升级”相结合的政策导向。通过让渡短期税收利益,换取外资长期投入带来的就业、技术、产业联动等综合效益,既有利于稳定外资规模,又能提升外资质量,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未来,随着政策效应逐步释放,预计将有更多境外投资者选择将利润留在境内再投资,形成“投资-盈利-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迈向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