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 便民服务促人才流动
人才政策
所属地区:江苏-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江苏近日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这一举措旨在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促进人才跨区域流动,为全省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江苏作为人口流入流出大省,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解决其在户籍迁移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出台此政策。该政策不仅是落实国家社保转移接续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举措,对服务全省招商引资和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跨省转移的具体实施规定。根据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户籍迁移需跨省流动的,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需满足以下条件:参保人员已在转入地办理户籍登记,且在转出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或已领取待遇。办理流程上,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或线下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机构协同办理信息核对、资金转移等手续,实现“跨省通办”“一网通办”,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三、个人账户管理的严格要求。政策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除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出国(境)定居、参保人死亡等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在跨省转移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损失,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与保障措施。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江苏对不同情形的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作出细化规定。对于已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迁移后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对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入地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核定。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加强数据共享和部门协作,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信息实时交互,保障转移接续工作高效、准确。
五、政策实施的社会成效与影响。该政策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难、转移烦”的问题,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通过打破户籍限制,促进了劳动力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为江苏吸引外来人口、留住本地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间接服务于全省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同时,个人账户的严格管理和资金安全保障,增强了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