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招商引资

江苏高院推八项举措 护航民营经济公平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
所属地区:江苏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江苏于2023年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八项司法举措,通过强化平等保护、产权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确保民营企业在司法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助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支撑。
一、全面落实平等司法保护原则。明确在审判和执行全流程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承担对等的法律责任,杜绝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司法实践中,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注重维护其生产经营自主权、技术创新权等发展性权利,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让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稳定的权利保障。
二、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明确刑事手段在经济领域的适用边界,坚决防止将正常的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避免将民事违约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对证据不足、定罪依据不充分的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聚焦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痛点难点问题,准确把握涉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保护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依法畅通产权保护的司法救济渠道,对涉产权申诉案件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坚决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通过精细化的司法裁判,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民营企业长期投资的信心。
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针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大对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通过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鼓励其通过技术研发、品牌建设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全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实现。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针对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开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网络查控、失信联合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提升执行效率。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建立涉企执行案件快速响应机制,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资金、设备等执行标的,优先采取执行措施,确保胜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六、统一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标准。加强全省法院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统一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规则数据库。通过类案检索、案例指导、业务培训等方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统一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强化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评查,提升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公信力,让民营企业对司法结果有明确预期。
七、优化涉企案件诉讼服务流程。畅通民营企业案件立案通道,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立案服务,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全覆盖,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重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涉企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强化审限监管,严格控制案件审理周期,杜绝超审限案件,避免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八、健全司法与企业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常态化司法与民营企业沟通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司法需求。定期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和风险提示,帮助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用工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经营法律风险。畅通企业司法需求反馈渠道,设立专门的涉企案件咨询热线,及时回应企业关切,针对性优化司法服务举措,形成司法与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江苏通过实施上述八项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在调节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权益中的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这不仅有助于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大胆创新,也将为全省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的司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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