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法即将正式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促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所属地区:江苏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5日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对法律核心内容及实施影响进行解读,强调其在统一法律体系、扩大投资范围、革新管理制度、保障平等发展、强化投资保护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将为各地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一)法律体系实现整合统一。新法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法归一”,结束了多年来外资企业特殊法律规则与一般企业法律并行的局面。根据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国内民商事法律。这一调整使外资企业在治理结构、运营规范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效率。
(二)投资范围界定更加全面。新法明确外商投资涵盖四种具体情形,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等权益、投资新建项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同时,首次将外商投资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包括通过股权、债权、信托、基金等方式对境内企业进行的投资。这一界定充分覆盖了当前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渠道,为外资以多样化形式参与中国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三)管理制度转向负面清单模式。新法取消了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制度,全面确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制。国家相关部门持续缩减负面清单限制措施,进一步扩大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同步完善的外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制度,大幅简化了投资审批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有效提升了外资准入的便利化水平,让外资企业能够更快速地参与市场竞争。
(四)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强化。新法将国民待遇原则贯穿投资全过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产业扶持方面,外资企业可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在融资信贷领域,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一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内资企业享有平等竞争机会。这一规定打破了过去部分领域存在的隐性壁垒,为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投资保护机制更加健全。新法从四个关键方面构建起外商投资保护体系: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二是禁止强制技术转让,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三是保障投资收益汇出自由,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依法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自由汇入汇出;四是规范政府行为,要求各级政府遵守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违法变更、解除合同,切实维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平稳衔接。根据新法要求,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需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2020年1月1日起,原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模式停止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对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改造完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企业信息报送流程便捷高效,实现监管协同与服务优化的有机统一,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落地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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