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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政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近日,淮阴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淮政发[2009]35号),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明确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区规划分局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牧局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局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局配合国土资源分局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局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局依法配合国土资源分局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强调,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用地会审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分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林牧局、信访局、监察局为常设成员单位。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供地审批等各个阶段,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分局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区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事项,国土资源分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局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通知》要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刘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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