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淮阴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09〕17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淮阴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淮阴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淮安淮阴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为促进淮台两地农业交流与合作,加快淮安淮阴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步伐,鼓励台商入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淮安淮阴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投资优惠政策。一、基础设施方面(一)按照创业园规划,提供水、电、路、地等“三通一平”基本条件。二、土地流转方面(二)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较强的入园台资企业,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补助土地流转费200元/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亩);投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补助土地流转费400元/亩(补助面积不超过400亩);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前三年全额补助土地流转费(补助面积不超过500亩)。(三)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凡进台创园的各类企业均可通过流转、出让、转让及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年限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年限,按《农村土地承包法》使用权满前一年(2028年前),经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可续办流转手续。三、税收规费方面(四)园内的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外的入园台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2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按年度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从第3年至第5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五)入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六)台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七)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开展试验推广项目,引进的符合国家减免政策规定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八)入园台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税后利润,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台商个人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入园的农业企业,3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免收所有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入园台资企业项目建设,除按规定缴纳中介技术服务性收费外,免除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金融方面(十一)台商在创业园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有关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贷款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贷款。五、其他优惠服务(十二)台商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类企业,总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达400万美元以上的,在用地、税费、项目服务等方面,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台创园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十三)对台创园内出口农产品(包括精加工、深加工的农产品)的企业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并放宽经营范围,鼓励外资、台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进台创园农产品进入境外的销售网点和分发中心。(十四)入园企业与台创园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后,管委会对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优质服务,全力协助办理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十五)落实减免台创园食品、农产品等产品检验收费,降低检验标志费用,减少加工贸易产品和部分自主品牌出口产品检验费用。对农产品进出口,海关给予最大的便利措施。(十六)开辟台创园农产品“绿色通道”,为台创园内企业运输、销售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获取“绿色通道通行证”提供便利。(十七)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受理解决投诉的有关事宜,为台商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十八)进园区的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如其子女在淮入学,则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十九)港、澳企业及外资企业可参照执行。内联单位参与台创园开发现代农业投资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淮政办发(2009)17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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