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事项清单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苏府通〔2017〕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28日印发《关于印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家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28号),同意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省审改办于8月3日下发《关于印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家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苏审改办〔2017〕25号),印发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复函和改革方案要求,现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事项清单公告如下:
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首批集中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涉及发改、商务、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方面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于审批局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审批部门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不再行使,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其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原审批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无效。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首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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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事项清单的通告.pdf
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首批集中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涉及发改、商务、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方面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于审批局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审批部门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不再行使,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其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原审批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无效。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首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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