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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04〕47号 省政府关于常州南通连云港 机场下放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办发〔2004〕47号
省政府关于常州南通连云港
机场下放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民航机场移交书》精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从2003年11月26日起将管理的常州奔牛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的民用部分和南通兴东机场以及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移交省政府管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常州奔牛、南通兴东、连云港白塔埠机场直接下放所在地市政府管理,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维持省管模式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26日起,常州奔牛、南通兴东、连云港白塔埠机场分别下放常州、南通、连云港市政府管理,由机场所在地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省政府进行监督。
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印发的《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精神,常州、南通、连云港机场的公安机构随机场下放所在地市公安局领导。
三、从机场下放之日起,对机场的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工作,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机场所在地市政府承担领导责任。
四、机场下放后,“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补贴,为保持下放后的机场运营稳定,省里对三个机场(常州、南通、连云港)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机场下放后,机场所在地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所属机场的管理,确保机场安全运营;机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使机场的建设管理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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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常州南通连云港
机场下放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民航机场移交书》精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从2003年11月26日起将管理的常州奔牛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的民用部分和南通兴东机场以及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移交省政府管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常州奔牛、南通兴东、连云港白塔埠机场直接下放所在地市政府管理,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维持省管模式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26日起,常州奔牛、南通兴东、连云港白塔埠机场分别下放常州、南通、连云港市政府管理,由机场所在地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省政府进行监督。
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印发的《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精神,常州、南通、连云港机场的公安机构随机场下放所在地市公安局领导。
三、从机场下放之日起,对机场的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工作,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机场所在地市政府承担领导责任。
四、机场下放后,“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补贴,为保持下放后的机场运营稳定,省里对三个机场(常州、南通、连云港)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机场下放后,机场所在地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所属机场的管理,确保机场安全运营;机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使机场的建设管理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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