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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海陵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落实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0日
有效性:失效
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落实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制
暨“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
为深化市容环卫工作的社会化管理职能,落实市区市容暨“门前三包”环卫工作责任制,现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责任区
1、主城区主次干道。
2、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周围地面和设施。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当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无人行道的以门前道路中心线为界,其他公共区域的责任范围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二、工作阶段
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长效管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中旬前):开展调研,制订相关的措施、办法,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并在迎春路开展试点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通过新闻媒体营造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的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中旬—12月中旬):对临街单位、个人进行普查登记,明确责任区域,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责任状,设置停车区域、指示牌,组织沿街秩序整治。
(三)长效管理阶段(12月中旬以后):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组织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评比;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市容环卫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使用或管理者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次干道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加强对街巷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临街单位和个人市容环卫责任制管理组织网络。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域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成立市容环卫责任暨“门前三包”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主要职责:
1、保持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定期清洗、粉刷;保持亮化设施正常、完好。
2、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原设计风貌、色调;未经批准,不得破墙开店;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责任区内绿化、绿地保持完好、整洁。
3、不得在责任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门前、窗外、屋顶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进行其他促销活动。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责任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灯箱、牌匾、画廊、橱窗、标语牌、条幅、横幅、旗帜、宣传品等)等设施。
5、不得在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有损市容环卫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举报;及时清理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
6、不得擅自挖掘责任区内的道路;不得损毁或擅自占用、迁移、拆除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油烟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7、按规定在室内或指定区域内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或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实行袋装化,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
8、规范责任区内停车场(点)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漆划停车标线,汽车、机动正三轮不得停放在人行道内,其他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首尾一致,排列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
9、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垃圾。
10、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经批准饲养的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按照各自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
1、街巷、住宅小区,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2、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及城管执法岗亭、三轮车停靠点,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3、车站、码头、公交站点、路牌及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和管理范围,由交通部门负责。
4、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水利部门负责。
5、电力部门设置的电线杆(铁塔)、配电房(箱)等设施;电信部门设置的通讯线路杆、交换箱、磁卡电话亭等设施,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设置的发射基站等设施;建设部门设置的路灯杆、配电房(箱)等设施;公安部门设置的值勤岗亭、交通标志、护栏、停车场、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施,分别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
6、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旧城改造的拆迁现场由拆迁部门负责,并按规定封闭。
7、市区道路两侧的灯箱、过街灯桥等广告设施,由使用权人(单位)负责。
8、其他市容责任人不能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前提下,按照《关于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破损、残缺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设施,市容环卫责任人未及时修复、清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附:市容环卫暨“门前三包”工作责任状
附:
市容环卫暨“门前三包”责任状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一、市容环卫责任人:
二、责任区域:
。
三、市容环卫责任:
1、保持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定期清洗、粉刷;
2、不得擅自改变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原设计风貌、色调;
3、不得在门前、窗外、屋顶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
4、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5、不得在责任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不得擅自挖掘责任区内的道路;
7、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8、责任区内各种车辆按规定分类停放,排列整齐有序;
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责任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灯箱、牌匾、画廊、橱窗、标语牌、条幅、横幅、旗帜、宣传品等)等设施;不得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10、不得在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有损市容环卫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举报;及时清理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俗称“城市牛皮癣”);
11、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
12、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垃圾;
13、按规定在室内或指定区域内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或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污染环境;
14、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油烟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15、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16、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
17、责任区内绿化、绿地保持完好、整洁;
18、不得损毁或擅自占用、迁移、拆除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
四、要求:
1、条例所列道路两侧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域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成立市容环卫责任暨“门前三包”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
2、市容环卫责任人如因所有权、管理权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更名,否则,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3、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市容环卫暨“门前三包”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设置停车场、停车指示牌。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上述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方: 管理方(办事处):
管理人: 管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方: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
年 月 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落实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制
暨“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
为深化市容环卫工作的社会化管理职能,落实市区市容暨“门前三包”环卫工作责任制,现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责任区
1、主城区主次干道。
2、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周围地面和设施。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当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无人行道的以门前道路中心线为界,其他公共区域的责任范围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二、工作阶段
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长效管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中旬前):开展调研,制订相关的措施、办法,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并在迎春路开展试点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通过新闻媒体营造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的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中旬—12月中旬):对临街单位、个人进行普查登记,明确责任区域,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责任状,设置停车区域、指示牌,组织沿街秩序整治。
(三)长效管理阶段(12月中旬以后):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组织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评比;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市容环卫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使用或管理者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次干道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加强对街巷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临街单位和个人市容环卫责任制管理组织网络。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域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成立市容环卫责任暨“门前三包”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主要职责:
1、保持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定期清洗、粉刷;保持亮化设施正常、完好。
2、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原设计风貌、色调;未经批准,不得破墙开店;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责任区内绿化、绿地保持完好、整洁。
3、不得在责任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门前、窗外、屋顶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进行其他促销活动。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责任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灯箱、牌匾、画廊、橱窗、标语牌、条幅、横幅、旗帜、宣传品等)等设施。
5、不得在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有损市容环卫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举报;及时清理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
6、不得擅自挖掘责任区内的道路;不得损毁或擅自占用、迁移、拆除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油烟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7、按规定在室内或指定区域内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或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实行袋装化,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
8、规范责任区内停车场(点)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漆划停车标线,汽车、机动正三轮不得停放在人行道内,其他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首尾一致,排列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
9、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垃圾。
10、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经批准饲养的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按照各自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
1、街巷、住宅小区,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2、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及城管执法岗亭、三轮车停靠点,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3、车站、码头、公交站点、路牌及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和管理范围,由交通部门负责。
4、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水利部门负责。
5、电力部门设置的电线杆(铁塔)、配电房(箱)等设施;电信部门设置的通讯线路杆、交换箱、磁卡电话亭等设施,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设置的发射基站等设施;建设部门设置的路灯杆、配电房(箱)等设施;公安部门设置的值勤岗亭、交通标志、护栏、停车场、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施,分别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
6、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旧城改造的拆迁现场由拆迁部门负责,并按规定封闭。
7、市区道路两侧的灯箱、过街灯桥等广告设施,由使用权人(单位)负责。
8、其他市容责任人不能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前提下,按照《关于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暨“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破损、残缺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设施,市容环卫责任人未及时修复、清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附:市容环卫暨“门前三包”工作责任状
附:
市容环卫暨“门前三包”责任状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一、市容环卫责任人:
二、责任区域:
。
三、市容环卫责任:
1、保持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定期清洗、粉刷;
2、不得擅自改变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原设计风貌、色调;
3、不得在门前、窗外、屋顶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
4、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5、不得在责任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不得擅自挖掘责任区内的道路;
7、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8、责任区内各种车辆按规定分类停放,排列整齐有序;
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责任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灯箱、牌匾、画廊、橱窗、标语牌、条幅、横幅、旗帜、宣传品等)等设施;不得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10、不得在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有损市容环卫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举报;及时清理责任区内乱画、乱写、乱张贴(俗称“城市牛皮癣”);
11、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
12、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垃圾;
13、按规定在室内或指定区域内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或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污染环境;
14、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油烟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15、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16、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
17、责任区内绿化、绿地保持完好、整洁;
18、不得损毁或擅自占用、迁移、拆除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
四、要求:
1、条例所列道路两侧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域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成立市容环卫责任暨“门前三包”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
2、市容环卫责任人如因所有权、管理权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更名,否则,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3、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市容环卫暨“门前三包”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设置停车场、停车指示牌。
五、法律责任:
不履行上述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方: 管理方(办事处):
管理人: 管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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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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