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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在常熟市等地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常熟市、太仓市、吴中区、姑苏区、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在常熟市开展镇域(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工作的请示》(常政呈〔2020〕55号)、《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太仓市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太政呈〔2020〕30号)、《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苏州市吴中区镇(街道)新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吴政呈〔2020〕53号)、《关于在苏州市姑苏区开展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姑苏府〔2020〕239号)、《关于在苏州市虎丘区镇域开展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苏虎府〔2020〕11号)、《园区管委会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苏园管呈字〔2020〕47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苏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熟市、太仓市、吴中区、姑苏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在辖区内相关镇和街道(共计54个,详见附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常熟市、太仓市、吴中区、姑苏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权力:
(一)常熟市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经省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城市道路、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水利、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各镇人民政府增加行使《指导目录》中的建设、物业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3.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仅限《指导目录》中的第292、293、294、295、297、298、300、301、302、305、308、309、310、313、319项。
(二)太仓市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业机械、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田间基础设施以及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等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指导目录》中的建设、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农药、兽药、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水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吴中区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指导目录》中的物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食品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教育、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水利、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仅限《指导目录》中的第292、293、294、301、302、310、313项。
(四)姑苏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河道、洗染业、家庭服务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家电维修服务业、零售商促销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指导目录》中的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食品安全监督、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3.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区域不包括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广济路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1号)明确的火车站地区。
(五)虎丘区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指导目录》中的物业、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绿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食品安全监督、幼儿教育、防洪、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六)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指导目录》中的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水利、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常熟市、太仓市、吴中区、姑苏区、虎丘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相关文件精神,开展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落到实处。各地相关执法机关(机构)要加强对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要发挥基层司法所的区位优势和法治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管得好、有监督”。
四、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对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后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的优势,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请各地接到本批复后,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按时完成有关改革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江苏省司法厅、苏州市司法局。
此复。
附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名单
批准常熟市、太仓市、吴中区、姑苏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在辖区内的54个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常熟市(14个):海虞镇、梅李镇、辛庄镇、古里镇、支塘镇、董浜镇、沙家浜镇、尚湖镇、碧溪街道、常福街道、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莫城街道、东南街道;
太仓市(8个):城厢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沙溪镇、浏河镇、娄东街道、陆渡街道;
吴中区(14个):木渎镇、甪直镇、胥口镇、东山镇、临湖镇、光福镇、金庭镇、长桥街道、郭巷街道、横泾街道、越溪街道、城南街道、香山街道、太湖街道;
姑苏区(8个):平江街道、金阊街道、沧浪街道、双塔街道、虎丘街道、苏锦街道、吴门桥街道、白洋湾街道;
虎丘区(6个):浒墅关镇、通安镇、东渚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枫桥街道;
苏州工业园区(4个):娄葑街道、斜塘街道、唯亭街道、胜浦街道。
市政府关于在常熟市等地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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