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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委托海门区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海门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证海门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海门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涉及南通市人民政府的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委托给海门区人民政府行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事项
海门区内涉及建设用地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等2项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委托给海门区人民政府行使和组织实施,委托期限暂定为5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权限。海门区内的土地供应方案(含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报海门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土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海门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依法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
二、关于印章使用与保管
市政府刻具“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交海门区人民政府保管使用,用于海门区内的建设用地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
三、关于相关法律责任
行使委托权限所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受委托单位即海门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承办。同时,根据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推进受委托事项依法公开。海门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受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四、关于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海门区人民政府受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健全实施重大委托事项事前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发〔2021〕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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