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如皋市人民政府: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的请示》(皋政请〔202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总面积9.154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申江路及德源高科厂界,西至如皋、靖江边界,南至沿江码头岸线及江堤及泰仓农化南厂界,北至沿江公路及兴港路(除江苏富港热电有限公司)。
二、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要坚决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战略,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要求,强化空间管控,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要严格产业准入,坚持招引产品、工艺、能效、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大项目、好项目,加快低端产能退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加强源头管控和风险防范,持续提升园区本质安全环保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三、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要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认定办法》(苏化治〔201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信规〔2023〕1号)等要求,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建设,进一步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3〕61号.pdf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的请示》(皋政请〔202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总面积9.154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申江路及德源高科厂界,西至如皋、靖江边界,南至沿江码头岸线及江堤及泰仓农化南厂界,北至沿江公路及兴港路(除江苏富港热电有限公司)。
二、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要坚决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战略,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要求,强化空间管控,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要严格产业准入,坚持招引产品、工艺、能效、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大项目、好项目,加快低端产能退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加强源头管控和风险防范,持续提升园区本质安全环保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三、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要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认定办法》(苏化治〔201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信规〔2023〕1号)等要求,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建设,进一步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3〕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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