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苏政复〔2018〕45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请示》(宿政发〔2018〕4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自2018年6月1日起,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请你市认真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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